(本地)兰州新区法院集中宣判涉恶案和保护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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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对薛暮春、郭“保护伞”案等19起涉黑刑事案件作出集中判决,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在薛默村等19个邪恶集团的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2011年至2018年,被告薛默村以本人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名义,注册成立山东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通达叶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东升房地产有限公司等20多家公司,长期占用新区,先后参与多个项目建设,普遍存在违法问题。先后犯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合同诈骗、伪造国有公司公章、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他还通过输送利益的手段寻求“保护伞”,以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薛某某为主要分子,以薛莫欣、方莫强、杨某某、薛某某为主要成员的罪恶犯罪集团。本案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新区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郭的“保护伞”案中,法院认定郭为原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局长、原党群工作部部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签订合资协议。他通过发放假证件等手段,帮助薛挽回非法利润,并与弟弟郭一起,利用国有资产为薛某罪恶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
法院认定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诬告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逃税罪等。被告人薛某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3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67万元;12名被告人,包括方谋江、余某、薛墨心、杨谋辉、薛谋云,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2年不等,6名被告人,包括薛某、常某某被判处缓刑,并依法对有关被告单位处以罚金,责令有关被告人返还并赔偿相关费用。一审被告人郭,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41万元,并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兰州日报新闻联播记者许丹通讯员柴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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