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平等对待外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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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盛鑫公司成为天目新疆分公司的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盛鑫公司以兰州新区综合市场(2015)C10地块地上建筑物抵减其对天目新疆分公司的债务。2017年7月8日,天目新疆分公司与大道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大道公司将天目新疆分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以1097.35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盛鑫公司,天目新疆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大道公司为执行案件的执行人。2017年12月1日,大道公司向天目新疆分公司支付30万元。2018年5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大道公司自收到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新区综合市场c10地块上市手续,然后向天目新疆分公司支付262.6489万元,共计1360万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如果上市手续不能如期完成,天网新疆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2018年7月25日,大道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的偿债楼占用面积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厚达道公司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天目新疆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大道公司的诉讼请求,大道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天网新疆分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道公司支付剩余欠款1330万元。
判断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大岛公司与天目新疆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意思是真实、明确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不支持大岛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债权及相应权利后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因此,决定大道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目新疆分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1330万元。二审审理结束后,办案人向大道公司说明了法律,指出与债权转让有关的事实以及合同的效力已经被另一案件的生效判决所确认,当事人应当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诚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他们陷入诉讼泥潭,不仅会影响对方权利的及时实现,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随后,上诉人大道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法院裁定,经审查允许大道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天目新疆分公司作为甘肃省外的企业,异地打官司难免会对甘肃的司法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内在不确定性。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支持天目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地陈述事实,公正地谈责任,真诚地分析利弊,最终促使上诉人撤回上诉,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审仅用了31天就立案、阅卷、审理和结案。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甘肃法院贯彻公平保护理念、平等对待外资企业、维护公平高效法治商业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尤婷婷)
标题:(本地)平等对待外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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