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法援在行动】员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我们的记者樊建社
李原为第三方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李2015年1月至3月的社会保险费由第三人,一家工贸公司缴纳。李与第三人玻璃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第三人玻璃公司于2015年4月至10月为原告李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3月26日8时许,李在第三人玻璃公司工作时发生意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李工伤。
那么,员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就业,工伤保险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支付和承担?记者近日咨询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孟定军法官对此进行了分析。
孟法官说,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员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均表明劳动者可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关于这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时被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录用的,每个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职工受伤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李于2015年3月26日在第三人玻璃公司工作时,未与第三人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被两个用人单位聘用,每个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三人玻璃公司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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