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城市照明管理办法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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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发布2020年第2号令,《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将于4月10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今后兰州市将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行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光源,及时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照明产品,推进城市照明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办法》规定了功能照明设施的设置区域。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桥、人行过道;住宅区、车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历史遗址、公共停车场;其他非功能性照明在公共场所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根据城市照明的特殊规划要求,一些重点区域应设置城市景观照明。包括黄河风情线的景观带,海峡两岸的建筑立面,还有群山;城市标志性建筑(构筑物);重要的城市交通门户;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
《办法》指出,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亮度、发光强度等光污染和节能控制要求,不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与空城市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特色。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在实施日常维护时,应当保持城市主干道功能照明亮化率达到98%,二级主干道和支路亮化率达到96%;向公众公布维修电话,接受24小时维修服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出现严重故障时,应采取应急照明措施,并在7天内修复。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同时,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受理制度,并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检查、处理和反馈;对其他部门负责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杨志超
标题:(本地)城市照明管理办法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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