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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兰州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10-09 17:33:01 阅读:

兰州新闻(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文杰)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有效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工作流程,盘活企业资金,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项目落地,兰州市近日修订完善了《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24日起施行。

《办法》以保证金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变更为社会和社会部门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应当告知和承诺,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制事项清单。行业主管部门在与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签署《兰州市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承诺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本地)兰州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3%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低不低于20万元。建设单位在同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范围内开工多个项目,保证金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有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属地管辖范围内统筹使用。建设单位2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申报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按应付金额的50%扣减;3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免征新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于已经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新标准选择用现金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代替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简化了退还条件,明确了只要用人单位在竣工结算后15天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押金可以退还,避免因竣工验收时间长、条件多等因素增加建设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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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支付、使用和退还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并监督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于未按承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人类社会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施工许可决定,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在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对已启用农民工工资担保且一年内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保证金分两次缴纳;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建设单位,保证金按3倍缴纳。

标题:(本地)兰州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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