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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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企国高正字[2019]第06号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因兰溪天河源住宅小区棚改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需要,决定在工程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现将征集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藏范围
西进西路97号、西进西路99号、西进西路101号、西进西路103号(西进西路2#楼);西津西路105号、西津西路107号、西津西路109号、西津西路111号(西津西路3#楼);西进西路113号、西进西路115号、西进西路117号、西进西路119号(西进西路4#楼);西进西路121号、西进西路123号、西进西路125号、西进西路127号(西进西路5#楼);西进西路129-161号。以上征收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以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根据市政府兰[2015]151号《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割规定》,本次征收范围属于二类地段。
二、房屋征收部门
兰州市七里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三、征收实施单位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第四,补偿和安置方式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a)住房:征用范围内的合法住房应通过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予以补偿,由被征用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七里河区兰溪天河苑小区14#和15#楼(现场准住房),规划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2)非住宅:征收范围内合法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具体补偿补贴标准请参考《补偿安置方案》。
V.签署期限
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自按规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结果发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
第六,奖励期
1、在签订期限45天内签订协议并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给予奖励。第一天至第十五天的拆迁户,每户奖励3万元;搬迁后16天至30天每户奖励20000元;每户31日至45日搬迁的,奖励1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2.征收范围内的合法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诉讼和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双方按照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5日
标题:(本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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