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法援在行动】员工有权拒绝“自愿加班”
我们的记者樊建社
前年大学毕业的小王在一家公司上班,很苦恼。公司经常在工作时间之外举行会议和培训。小王去找部门领导问是不是加班。领导回复说这种情况是“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让小王很不解。同事经常被动加班,但工作效率很低。小王看着他的眼睛,他不明白老板加班是为了什么。
那么,面对老板的加班行为,员工有权利拒绝“自愿加班”吗?近日,记者采访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孟定军法官,孟定军法官对此进行了分析。孟法官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应该强迫员工加班。
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也需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休假。《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的公司在安排工作时间以外的会议和培训时,应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不应依法强制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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