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棚改余量房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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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的销售和购买行为,防止非法购买存量房造成法律风险和公共财产损失,根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5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兰政办发〔2017〕26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三年进一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9〕23号)等文件要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通过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富余住房要严格管理。对违规售房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我特此向公众发布以下公告:
首先,棚改剩余房的性质
棚改余房是指棚户区(城中村)被征收户改造安置后,项目剩余的住宅用房。根据项目建设用地手续获取方式的不同,棚改余房可通过土地出让分为商品房余房和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余房。
二、棚改商品房剩余房屋处置
通过公共土地转让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安置剩余的商品房。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向社会出售。同时,鼓励项目改造主体将自养棚改造为剩余商品房用于租赁住房,有效增加兰州市租赁住房供应。
三、棚改保障性住房剩余住房处置
通过划拨土地实施棚户区改造,剩余房屋的安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出售。经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剩余房源可用于同一改造主体实施的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也可经市物价部门审核确定后用于不同改造主体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多余的房源也可以由市政府回购用于租赁住房或安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在不符合销售和购买资格的主体之间销售和购买棚改剩余房屋存在以下风险和其他风险:
1.买卖行为(合同)不受法律和国家政策保护;
2.无法申请产权证。
因此,我办将分批公布通过划拨土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名单,同时建议社会广大群众按照法律法规购买剩余房屋进行棚改,否则不良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四.政策咨询电话
市棚改办:(0931)4607333-8244城关区棚改办:(0931)8832803七里河区棚改办:(0931)2660281安宁区棚改办:(0931)7679346西固区棚改办:(0931) 753199
附件:兰州市以划拨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第一批公告清单)
兰州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2019年8月8日
标题:(本地)兰州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棚改余量房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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