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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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记者获悉,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对兰州市去年3月发布的《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旨在有效解决发证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历史遗留问题。
关键字1
征收土地出让金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征收,《补充意见》规定了以下情况:土地出让金项目应缴纳。房屋已出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的25%缴纳土地收益,同时收取土地总收益。3%的契税;房屋未出售的,按照现行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征收土地出让金总额3%的契税。房屋销售价格以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为准。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实的,视为未售出。建设单位(个人)足额缴纳土地收益(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后,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商品房进行产权登记,土地登记完毕,予以出售;房屋已售出的,使用年限从销售时间起计算;房屋未出售的,使用年限从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之日起计算。
关键字2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处罚
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处罚,《补充意见》规定:一、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项目,如果在2015年12月31日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不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对经市、区政府或原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项目违法成本的5%予以处罚;非保障性安居工程(含非住宅工程)按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10%处罚。处罚后的土地收益(或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返还,不再办理建设项目规划竣工核实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二、2016年1月1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
关键词3
经济适用住房支付差价标准及购房资格审核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标准和购房人资格审查问题,《补充意见》明确,不再参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商品房市场价格。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由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委托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首个销售年度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征收标准参照《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一、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面积超标的,按购买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由登记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二、对不符合准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全屋按购买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由登记机构按商品房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
下放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查和差价核算权限。目前,市住建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核算等工作职能下放至主城区四区,各区住建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查和应补交差价的核算工作。
关键词4
已批准和已完成的未付项目
对于已批准但未支付的项目,提出补充意见:对于各部门已批准但未按时支付费用且无法登记购房人产权的项目,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问题指挥部办公室将向申报单位(或支付单位)发出提醒。经催收后仍未支付的,相关收费单位将督促限期支付。逾期仍未缴纳的,收费单位将通过诉讼收回。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诉讼后,
兰州日报新闻联播记者赵
标题:(本地)兰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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