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城征告字〔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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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焦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煤炭储运公司)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负责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由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若干规定》和《关于重新公布的通知》、《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藏范围
城关区焦家湾1-43号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属于二类地段。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为准。
第二,收藏部
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处。
三、实施单位
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焦家湾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补偿和安置方式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具体补偿和补贴标准详见《补偿方案》。
V.签署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布后,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不及物动词诉讼和强制搬迁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布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赔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订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2日
标题:(本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城征告字〔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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