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法官建议: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结果扩大
【本报】(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硕)众所周知,过错责任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主要归责原则,因此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过错并不仅仅存在于侵权人一方。在许多情况下,受害者自己也要对损害负责。最近西固法院就遇到了这样的案例。
2019年初,张乘坐电瓶车沿西固区玉门街从东向西行驶时,违规左转,与王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张摔倒在地,受了伤,两辆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过交管部门认定,张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驾驶的客车无法正常运行。王要求张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他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张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和车辆停运期间的各种损失。
在审判期间,原告的车辆维护费用索赔有发票和附件的详细清单支持,这并不难确定。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车辆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上。要知道,要确定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成本,首先要确定车辆停运的时间,然后将车辆的日运营收入乘以停运时间来确定停运损失。本案中,客车司机王并未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车送厂维修,而是将车停放了9天才联系维修公司。算上修理时间,涉案客车停运14天。被告人张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导致车辆长时间停止运行,造成的损失由他本人承担部分责任。王称,在此期间,由于没钱修车,每天忙于向张索要维修费,使车辆停驶9天,张应赔偿车辆停驶14天的损失。看到双方各持己见,法官会怎么做?
法官说:
办案法官认为,在明确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下,被告张应依法赔偿原告王包括车辆停运损失在内的相关费用,张应承担车辆停运的主要责任,而不是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但在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王一方面要督促张赔偿,另一方面要尽快修复车辆,让车辆尽快恢复运营,而不是被动等待,任由损失扩大。所以王对于车辆长时间停车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办案法官认定车辆送厂维修五天期间的停电损失由被告张承担,但车辆停放九天期间的停电损失,办案法官判令被告张承担五天的停电损失,原告王承担其余四天的停电损失。至此,此案尘埃落定。
每一个侵权行为的受害者面对突如其来的损害都会感到不适,但即使如此,也要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如果他一味的被动的让自己的伤害扩大,他甚至会有一种“浑水摸鱼”的心态,企图获得额外的利益,最终他会为自己的伤害付出代价。
标题:(本地)法官建议: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结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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