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地下空室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空.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登记”
删除第五条第六款中的“消防安全”。
二、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修改为“消防安全”。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单一用途地下空建设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供应方式根据主要用途确定。如果主要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将以划拨方式提供。如兼容土地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则按照约定的划拨和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地下空室首次登记由权利人持相关批准文件申请,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办理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上注明相关专项协议内容。”
五、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的“城乡规划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市环保部门”改为“市生态环境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Underground/きだよ 0号房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标题:(本地)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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