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以案说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认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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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用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合理利用土地。”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呢?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2011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陶某、陈某分别与兰州新区秦川镇石门沟二村村民王某、王某、牟阳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占用上述村民拥有的承包土地17.17亩。在没有依法办理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耕地进行建筑用砂开采和加工销售,造成耕地大量被占用。经鉴定,被告人陶某、陈某非法占用土地挖砂石进行建设,造成耕地毁坏26.36亩,毁坏的耕地作为一般耕地使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陈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陈述】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陶某、陈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未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私自占用耕地开矿、加工、出售建筑砂石,造成耕地大量损毁,无法耕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认定方面,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罪的定性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一、本罪的客体只能是农用地;其次,客观上,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导致大量农用地被毁。;第三,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第四,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改变了占用的土地用途,导致大量的农用地被破坏,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陶某、陈某故意非法转让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26.36亩,构成本罪。
法律责任方面,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还可以承担行政处罚的不良后果,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处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当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时,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相应的刑期,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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