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始申报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孙力整理/地图
最近,兰州市于2019年启动了中创空房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受科技局委托,本刊特刊《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着力提高兰州市科技创新和创业水平,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指导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兰州市科技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参照《科技部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兰州实际情况。
第二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的科技创新和创业服务载体,是兰州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建设应坚持“服务专业化、发展市场化、功能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工业园”的全产业链孵化模式,提升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市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服务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孵化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场所和专业技术平台,以及政策、法律、金融、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合作交流、营销和加速成长等公共服务平台,降低孵化企业创新创业的风险和成本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类工业园区、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主体在兰州设立多元化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利用研究、实验、测试和生产条件,拓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服务水平。
第五条兰州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评审,对本市辖区内的市级孵化器进行宏观指导。各县、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级孵化器,并对辖区内市级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机构的产权和原有隶属关系不变。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机构,可以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实际经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孵化器的性质和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应占70%以上(专业技术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应占80%以上);
(四)有独立的孵化场所,综合孵化器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占地3000平方米以上)。且共用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其中2/3以上为孵化企业使用。
公共服务场所是指孵化器为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厅、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所。
(五)综合孵化器孵化企业30家以上,全权委托场所专业孵化器孵化企业20家以上;
(六)当年毕业企业数占孵化企业数的5%以上;
(七)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咨询服务以及政策、法律、金融、投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信息咨询等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专注于特定的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和运营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第七条进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注册地和办公地必须在孵化器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为新注册企业或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在孵化器中的平均孵化时间不得超过5年,最长孵化时间不得超过7年;
(五)单个企业租用的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得超过整个孵化器场地面积的1/10;
(六)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
(七)企业负责人是企业主导产品研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八)孵化企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控制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主要团队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为本人。
第八条已毕业企业应至少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两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超过300万元;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四)被并购或上市。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孵化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兰州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孵化器所在地的县或工业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提出建议;
(3)登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将《申请表》作为附件上传;
(四)市科技局发布市级孵化器年度申报通知,并开始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和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并获得认可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公布,并授予“兰州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志。
第十条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兰州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二)县或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建议。
(3)附件:
1.申请人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 .所在县或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孵化器。
3.孵化器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等))的孵化器网站。
5.孵化器组织机构设置及相关管理文件复印件。
6 .孵化器管理人员表及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
7.孵化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和孵化协议复印件。
8.已毕业企业名单、营业执照和孵化协议复印件,以及已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孵化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含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上一年度资金使用说明10份。
建立创业辅导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11份。
12.申报专业孵化器,应附能够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孵化器实施的各类科技项目清单。
14.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2-3)。
15.其他附件。
第十一条市级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要坚持正确定位,加强目标管理,推进制度创新,将孵化器业务发展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内容,探索和推进股份制孵化和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孵化器扩大辖区内孵化服务范围,不受自身孵化场所限制,扩大辖区内孵化服务范围,引导孵化器创新发展;支持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各类孵化器应当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建设,拓展和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孵化企业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毕业企业后续服务。围绕大学生创业和就业,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苗圃。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及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市级孵化器的性质、产权、位置、场地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根据变化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孵化器毕业的企业,尚未毕业或改变科技性质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孵化器,并办理相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上报的统计数据对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进行年度审核,根据上报的运营报告每2年进行一次数据和现场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孵化器,要求市科技局取消市级孵化器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第十五条在组建、认定、评审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县、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和发展管理办法,积极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兰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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