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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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自然资源部门”;将“规划”和“国土资源”合并为“自然资源”;将“城乡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合并为“住房建设”。
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抛撒”,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三、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中的“易腐垃圾”改为“餐厨垃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标题:(本地)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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