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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兰州海关关于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遴选的公告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10-09 11:18:02 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海关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核)的资质评估,兰州海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选择中介机构进入海关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兰州海关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验(核)验工作,是指海关在开展验(核)验工作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协助办理海关核销管理的机构或协会等具有会计、税务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审计。

二、申请进入替代图书馆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

(二)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的资质;

(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进入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审核流程

(a)申请。

有意参与兰州海关引进中介机构协助验(核)验的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向兰州海关企业管理检验部(以下简称“企业管理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综合审批。

兰州海关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本次申请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名单。

(3)公布名单。

兰州海关将通过门户网站公布考生名单。

四.申请所需信息

申请的中介机构应提供以下签字确认材料(所有材料从电子版到文末电子邮箱地址同时提交)。

(一)书面申请;

(二)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资格、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等;

(三)营业执照和章程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书面材料或年度审查意见,如中介机构近三年的守法执业记录;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V.接受相关事宜

验收截止日期:2019年8月30日

接受申请的联系信息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殷安路9号兰州海关大楼b511室

邮政编码:730070

电话:0931-7705181

电子邮件:lzlilin@customs.gov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的中介机构视为放弃资格。

七、其他不明确的事项,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宣布

兰州海关

2019年8月6日

标题:(本地)兰州海关关于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遴选的公告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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