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及时纠偏“抢井盖不立案”,也是对执法者的警醒
漫画书/刘军的第三只眼
上级机关介入监督、暂停涉案人员的调查是非常及时的,但立法、司法、执法要更加现实,才能有效遏制聚众哄抢。
8月1日,一辆装满井盖的半挂车在经过河南省固始县时翻车。2日,业主报警称,附近村民抢劫下水道井盖33吨。据失主说,警方先做了笔录,然后说没有立案。3日,当地派出所相关办案人员回应称,抢劫还不够,因为“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目前,该局立案侦查,市公安局法制监察部门监管后,部分井盖被追回,涉案民警被停职调查。
从“不立案”到“立案侦查”,从“市局督办”到“暂缓侦查”,应该说在这次事件中,公安机关反应迅速,处理果断。对于曾经失望的托运人来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有所挽回。更重要的是,涉案警察也因为之前的不当言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这种不护短不敷衍的态度,既是对当事人的教育警示,也是对所有执法者的教育警示,不仅不损害办案机关的威信,更有利于树立法治形象。
当然,客观上应该指出,此前对这一事件的处理存在一些不足。抢夺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惩。《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刑法》还规定了“聚众哄抢罪”,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一开始在办案人员眼里,这个本该立案的“哄抢事件”是不合格的:一是没有亲自出马,二是人数不够。从法律上讲,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货物从路边掉下,即使车主不在,也是一件主要的事情。如果拿它当自己的,就有侵占违法犯罪的嫌疑;趁主人不注意,把井盖扛回家是盗窃。不管是职业还是盗窃,都不要这么轻易放过。
也许,调查人员也有“困难”。毕竟,立法上有“真正的空区”,刑法规定这种犯罪必须是“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主体是聚众哄抢的组织者和教唆者,这就为许多参与者提供了逃避制裁的机会。那么,受制于“法不责众”的理念,违法者肆无忌惮,而办案者则憧憬未来,该打的板子打不出来。所以现实中被严惩的人很少,大多数都是“走开”。当时在连霍高速兰州天一山庄附近,卡车翻车后30万元葡萄被抢,卡车司机欲哭无泪,简直一塌糊涂。
聚众劫掠是法治社会的毒瘤,视而不见只会“养痈”。就此次事件而言,上级部门介入监管,暂停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是非常及时的,值得肯定。但也要看到,这不是一个“临时解决方案”,需要更完善的系统设计。
在立法上,除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劝阻”、“多次哄抢”等严重情况,明确有关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司法和执法要编织一张秘密的法律网,即使相关行为不构成聚众哄抢罪,也要按照侵占、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责任。
只有立法、司法、执法更加严肃,才能有效遏制聚众哄抢的不良风气。
□欧阳晨宇(学者)
标题:(本地)及时纠偏“抢井盖不立案”,也是对执法者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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