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首批73个经适房性质棚改余量房开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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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兰州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棚改剩余住房管理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棚改剩余住房的销售和购买行为。为了防止非法购买棚改剩余房屋造成法律风险和公共财产损失,市棚改办还将公布分批划拨土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名单。记者注意到,第一批名单中公布了73个项目,标明了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和实施主体。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遵守政策红线,禁止任何企事业单位通过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严格管理棚户区改造中的剩余住房。对违规售房的企业,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需要向社会大众推广的是,棚改余房按其建设过程中获得土地手续的不同方式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的商品房余房;二是通过划拨土地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剩余的经济适用房剩余住房。
通过公共土地转让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安置剩余的商品房。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向社会出售。同时,鼓励项目改造主体将自养棚改造为剩余商品房用于租赁住房,有效增加兰州市租赁住房供应。
通过划拨土地实施棚户区改造,剩余房屋的安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出售。经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剩余住房可用于安置同一改造主体实施的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也可经市物价部门审核确定后,用于安置不同改造主体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住房也可由市政府回购用于租赁住房或安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市棚改办公布了全市及四郊区棚改办的咨询监督电话,提醒广大购房人,如果私下购买这类棚改富余的经济适用房,可能会遇到“买卖行为(合同)不受法律和国家政策保护”、“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等风险。(公告详情见今日本报8-9版。)赵,《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标题:(本地)首批73个经适房性质棚改余量房开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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