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 七类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
【记者】(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实习生杨、)9月1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近日发布通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通知明确规定和要求兰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和程序,撤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据了解,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户口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且已办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老年失业人员等七类失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失业老年人: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家庭成员中无就业、无经营和投资收入的城镇家庭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记录,无登记营业执照的城镇居民。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失业人员。5.失业残疾人:指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6.因征地而在城镇落户的失业人员:指因国家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7.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未成年子女不满18周岁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
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中心接到申请后,立即通过“大就业”信息系统核实其就业、失业等信息。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兰州市就业困难认定申请表》,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并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认定标志。),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如果审核不符合要求,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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