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转账凭证能当借条吗? 电子凭证不靠谱借钱留下文字凭证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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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普及的电子支付,会留下转账记录,从这里大家可以清楚的知道每笔支出的流向。但是很多人认为借款的事实只需要在借款关系中留下转账记录就可以充分证明,不需要像过去那样附上借条,这是很危险的。9月16日,西固法院的一个案例充分论证了电子证书不那么可靠,借钱留个书面证明很重要。
案例:“好兄弟”借钱后没有消息
这是私人贷款纠纷。原告杨称与被告黄在外地工作时相识,关系一直很好。一天,黄从他父亲那里借钱,理由是他摔断腿后急需医疗费。出于好心,他通过手机转账把钱借给了黄。他觉得自己和黄禹锡是“好兄弟”,黄禹锡没必要打欠条。此外,每次转账都有电子转账记录,所以黄禹锡无法否认,所以他从未要求黄禹锡出具借条。黄拿到钱后,以照顾父亲为由回家,再也没有他的消息。每次他打电话给黄,电话总是关机。他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将黄告上了法庭。法官:不可能确定贷款关系的存在
法院审理案件需要依靠证据,不能凭一方片面之词轻易下结论。但原告杨起诉时,除了一页起诉状和几份打印的电子转账记录外,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是否有可能仅通过电子转账记录来识别借款事实的存在?调查法官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不是承诺合同,但仍然需要以双方有借款协议为前提。因此,贷款关系的建立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贷款协议,二是付款交割,两者缺一不可。提交的转让记录仅证明他与黄之间存在经济联系,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款协议。另外,两人之前互相记录了多次转账,每次转账金额不同,无法确定贷款关系的存在。本案查明案情的唯一途径是找到被告黄,询问其是否承认与黄有借款关系。然而,杨的诉状中除了一个被关闭的电话号码外,没有关于黄的任何信息,法官也无法与黄联系。
结果:提交回避申请,继续取证
鉴于原告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及被告的联系方式,办案法官告知原告利弊,建议其主动撤诉,以避免损失扩大。杨虽然不愿意,但他知道仅凭现有证据是无法胜诉的,于是提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会继续收集证据后再来法院起诉。临行前,办案法官提醒杨,电子转账记录的证明力非常有限,以后借钱给他人一定要吸取教训,要求对方开具借条。兰州日报新闻全媒体记者徐培杰
法官这样说:
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中,贷款人不仅要对付款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还要对双方之间存在贷款协议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由否认贷贷关系成立,或者提出抗辩,或者出示的证据足以使人合理怀疑贷贷关系真实性的,原告仅提供电子转账凭证的,应当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贷款协议,否则应当承担未能证明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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