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公安交警加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7月1日至今 查处无牌上路电动
本报讯(兰州晨报/棕榈兰州记者张)7月24日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自7月1日兰州市公安交警开始查处上路行驶的非法电动自行车以来,截至目前,已查处无照电动自行车12286辆,其中非法占用机动车道1394辆,闯红灯495辆,逆行842辆。据悉,自今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以来,兰州为了加强规范化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已尽快将10万多辆电动自行车上市。但由于之前遗留的诸多问题,超标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大,仍有大量电动自行车无证上路。
如今,在现有的城市交通条件下,选择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一种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然而,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迅速增加和驾驶员安全守法意识的淡漠,闯红灯、倒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戴安全帽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电动自行车稳定性差,一旦发生碰撞,很容易失去平衡,造成人员伤亡。据统计,电动自行车事故中驾驶员头部受伤的概率约占64.8%。仅今年上半年,兰州就有20人死于涉及电动车的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兰州交警再次重申了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的具体条款。
1.已登记但未悬挂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
2.符合新国标且未注册的,处以50元罚款;
3.驾驶员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真实,不服罚款处罚的,扣留车辆;
4.反方向行驶的,除机动车道外不在道路右侧行驶的,使用其他车道的,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以50元罚款;
5.故意遮挡号牌、污损号牌、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
6.在道路上驾驶拼装或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罚款100元。
此外,由于罚款不当场收缴后难以执行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执勤交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对罚款不服的,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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