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本月起 来兰务工农民和新市民可缴存公积金
从9月1日起,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外,农民工、新市民等自愿存款人也可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存款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政策制定并发布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民工、新公民及其他自愿存款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兰州市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是指未与任何单位或者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独立从事某一职业,以自己的成果或者技能、技术通过转让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或者兰州以外,常住城市,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劳动6个月以上,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新公民是指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在兰州以外的城镇和农村登记或者在兰州农村登记的常住居民。
根据规定,自愿存款人的月存款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月最低收入不得低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月最高收入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自愿存款人员的缴存比例为10%,即自愿存款人员的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需要提醒的是,自愿存款人通过银行卡扣款方式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将到期金额按月、连续、足额存入相应的银行账户,然后由省资金中心按月划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纳或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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