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科技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兰州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兰州市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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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孙力整理/地图
编者按:为促进兰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白兰实验区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兰州科技产业,兰州市专门设立了白兰科技创新改革实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兰州科技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兰州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受科技局委托,本刊将分两期(试行)向社会公布两项基金的管理办法,让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申请申报,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各类创新主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白兰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兰州科技产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白兰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驱动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干政办发〔2015〕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实际情况, 兰州科技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兰州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是白兰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驱动基金的子基金。 两个基金总规模20亿元,其中科技发展投资基金16亿元,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4亿元。基金的经营期限暂定为8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计算。前5年是基金的投资期,第6年到第8年是基金的回收期。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由兰州市政府、白兰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社会资本和基金管理公司共同设立,出资额分别为5亿元和2亿元。通过股权投资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科技产业。科技发展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文化旅游、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设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科技企业。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初创型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促进“大众创业创新”。
第三条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防范”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批委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计划,对两个基金的投资运作和退出决策具有最终决定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兰州市科技局、兰州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司、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甘肃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白兰引导基金委派代表1人、委托管理机构委派代表1人、社会专家2人等7人组成。当基金投资行为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时,甘肃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推荐委员会成员可根据白兰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行使一票否决权。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受托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建设由财务、法律事务、技术、人力资源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两名专家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决定,但同一项目的两名专家不得为同一公司推荐。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和投资,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市政府委托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选择具有股权投资管理资质、业绩优秀的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一定的融资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健全,项目选择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规范,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定数量的产业基金管理或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受委托管理机构及其成员无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派代表到受托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资金的重大决策、投资、运营和日常管理。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基金拟投资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方案,报投资委员会审批。
(二)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履行职责,对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他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三)选择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结算安全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六条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基金运作违法或偏离政策导向的,应通知受托管理机构并责令其整改。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以后续投资的名义直接从事下列投资业务:
(一)不得用于投资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且上市配售后未转让的除外);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
(三)不得投资股票、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四)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或捐赠;
(5)不允许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国家法律禁止的业务。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七条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开发、评估审批、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后管理、投资退出、档案管理等环节。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项目选择标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专业规范的调查、立项和相关管理。
(1)项目开发委托管理机构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项目开发,寻找项目来源:
1 .通过行业研究发现企业在投资领域或地区的优势。
2.通过与地方政府和各种机构的合作选择投资项目。
3.通过基金股东后台储备项目。
4.与国内股权投资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共享项目资源。
5.其他项目来源。
(2)评估项目基金投资经理在对项目进行初步沟通和调查的基础上,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交给投资总监审核,由投资总监决定是否提交给项目评审会议进行项目评审。委托管理机构每年批准的项目数量不得少于25个。投资总监收到立项申请和尽职调查报告后,应及时召开立项审查会议,审议立项申请。项目评审会议由受托管理机构总经理、基金投资总监、风险控制总监、投资经理、行业研究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对于批准的项目,投资总监应成立项目组,并任命一名投资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后续工作。同时,对项目运营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条件,并对后续工作进行了指导。对于项目评审会议认为不成熟的项目申请,项目评审会议可以决定暂停项目。对于暂停立项的,项目继续开发。投资经理可在适当的时候按照上述程序再次提交项目设立申请。
(三)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批相关基金投资和投资处置事项。基金的投资实施、退出等重大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是:
1.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一般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5票以上同意,形成投资决议,提交委托管理机构实施;
3.特殊项目:对于市委、市政府决定、公文或会议纪要明确要求由两项科技基金投资的项目,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其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的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依据实施投资;
4.单个企业或项目的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超过20%的特殊项目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提交委托管理机构实施;
5.投资项目属于基金与出资人或出资人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因此投资项目需提交基金合伙人会议表决,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提交委托管理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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