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胡传勇:
你院提出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已经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我局提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如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现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兰成监[2019]C-04号】依法向你们公布。你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如果您未能在期限内收到,将被视为送达。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行使陈述权、辩护权或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西路10号
电话:0931-8157293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标题:(本地)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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