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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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下午,兰州市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2000多名建设项目经理解释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条例》于2019年12月4日经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依法处理捏造虚假事实,索要工资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索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索要建设资金的,应当依法处理。”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贾表示,那些非法索要工资的人将被依法处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非法索要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依据法律法规在政府财政支持和政府采购方面予以限制。”这一条款扩大了被列入不诚实名单的范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每季度公布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2020年第一季度,公布了3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起被列入“黑名单”。
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将受到处罚
根据规定,今后对农民工拖欠工资和失信行为的联合处罚将有更大的限制。《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并且工资不依法编制和保管,或者不向农民工提供工资,被拘留或者变相拘留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绑定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条款严格规定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编制工资支付台账,保存三年。如发生诉讼,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立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担保,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项目,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给予限制承接新项目、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工程建设领域是拖欠工资高发的重灾区,《条例》的规定突出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总承包商应监督分包雇佣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商未对分包商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在施工现场实施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分包商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商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按月评定农民工工作量的,由农民工本人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签字确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照约定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足额、按时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拒绝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工程施工合同的。提供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相关信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贾表示,在实践中,项目资金(包括人工成本)是按节点分配的,这些节点可能与月薪在频率上不同步。规定规定项目资金可以按节点支付,但人工费必须每月至少支付一次。这将有助于每月支付工资,并将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兰州日报新闻联播记者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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