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城征告字〔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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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设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读者印象”精品文化街区项目配套设施改造工程(二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由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规定》、《关于重新公布的通知》、《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办法》、《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藏范围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号(区住建局、绿化所办公楼)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属于一类地段。
二、收款部门
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处。三、实施单位
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东港西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补偿方式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非住宅房屋实行统一货币补偿。
(二)具体补偿和补贴标准详见《补偿方案》。
V.签署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布之日起,评估机构的遴选按规定程序完成,公示期届满后15日内完成分户评估报告。
不及物动词奖励标准
签约并在签约期间搬迁的,奖励5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七.诉讼和强制搬迁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赔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8日
标题:(本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城征告字〔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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