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怀疑买房者诚信有问题 卖家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卖房者违约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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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已经签订,出卖人以“怀疑买受人诚信”为由拒绝继续出售该房屋。11月14日,西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卖方没有证据证明买方诚信有瑕疵,更不可能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判卖方双倍定金。
案例:卖方质疑买方的信用并引发纠纷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原被告与被告通过中介公司的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一方自通知中介公司之日起20日内不办理或不配合相关事宜的,视为违约。”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定金2万元。
合同履行之初,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天,被告陪原告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在审批过程中,由于原告身份证已过期,银行授信审批人拒绝提供原告个人征信报告,导致抵押贷款手续无法办理。原告多次向被告保证,他将立即返回西宁老家重新申请身份证。被告虽然表面上没说什么,但暗地里认为原告个人信用有问题,有了解除合同的想法。
判决:卖方返还双倍定金
原告没有食言,当天从兰州赶回西宁补办身份证明,取得有效身份证明后第二天获得个人征信。就在他准备回兰州办贷款手续的时候,被告打电话说不想卖房子,因为怀疑原告人品有问题。虽然原告多次解释,但被告仍然固执己见,不配合原告办理贷款手续。因此,原告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办案法官认为,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虽然由于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获得信用报告,抵押贷款手续暂时无法办理,但仅此不足以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原告事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现在已经取得了个人信用报告,所以被告不能认定原告的诚信有瑕疵,更不能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贷款手续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官想鼓励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但双方都深感偏见,不愿意继续与对方打交道。法官最终命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判决作出后,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兰州日报新闻全媒体记者徐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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