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城关区人民法院首例“保护伞”案宣判 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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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受贿罪和行贿罪。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这是自专项扫黄斗争启动以来,城关法院宣判的第一起“保护伞”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行动大队指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监督检查多个单位业务活动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2.4万元,向他人行贿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将财产给予其他国家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犯下的几项罪行应该一起受到惩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贿赂事实,在被起诉前主动供认了贿赂行为,暴露了他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他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返还赃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作为人民警察,负有打击违法犯罪的责任,但长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监督对象的财物,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公安工作秘密,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收受贿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并且通过行贿谋取工作调整,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兰州日报新闻全媒体记者徐培杰
标题:(本地)城关区人民法院首例“保护伞”案宣判 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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