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陈军强涉恶案和朱津良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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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晨报/手持兰州记者)11月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向被告人等8人通报,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被告人朱等24人通报。其中,朱案是城关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
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陈俊强和其他八名被告涉嫌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陈俊强聚集被告人陈龙龙、陈、田克坑等人,经常在兰州市城关区岩滩附近的娱乐场所活动。某ktv在开业期间主动提出充当打手为该场所收取保护费时,经常惹事生非,大肆殴打他人,并在ktv和岩滩附近勒索钱财,严重扰乱了营业场所的正常经济秩序。2017年10月,被告陈俊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强制采取措施。2018年6月9日出狱后,他聚集刘全波、周,继续殴打他人,砸店内商品,并拒绝在兰州市城关区岩滩附近的其他娱乐场所消费。形成了以为主犯,被告人陈龙龙、陈、田坑坑、刘权、周为积极参与者,杨洪成、刘全波为其他成员的罪恶犯罪集团,严重危害了当地社会秩序,扰乱了行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本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告人陈龙龙、陈、田坑坑、周、刘泉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陈俊强是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被告人陈龙龙、陈、田坑坑、周、刘全波是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杨宏成、刘全波为其他成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陈俊强等人属于一个邪恶团体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首要分子陈俊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他7名被告被判处5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朱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与了有组织犯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朱在担任豪门娱乐俱乐部副总经理期间,以豪门内务总经理为依托,通过招录等手段聚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大力吸收和扩大其犯罪集团成员,形成了以商养商的模式。犯罪组织通过干预其他娱乐行业的经营,聚众斗殴,介入民间经济纠纷,非法讨债等方式在黑社会中立足,逐渐由恶势力发展为以被告人朱为首,被告人秦、张冰、、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金、哈剑川、、、常永明、、赵立廷、马原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组织。
犯罪组织的等级结构基本固定,成员之间有比较明确的等级关系。通过在史圣好门娱乐俱乐部领取工资和报酬、宣传和重用、恐吓和殴打组织成员、向参与犯罪的人支付报酬和提供娱乐消费等方式,加强了对组织成员的个人控制。在被告人朱的组织领导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系统地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查获非法利益17万余元。作案时聚集多人,使用棍棒等犯罪工具,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2016年以来,犯罪组织在组织意志的控制下,由组织者、领导者朱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或有多名组织成员争霸、介入纠纷、报复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按照组织惯例联合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有2次集会、2次敲诈勒索、10次寻衅滋事、1次非法持有枪支等15项,犯罪组织长期占据并支配兰州市城关区南关狮子子、西关狮子子及其周边地区,干涉其他娱乐行业的经营,收取保护费,充当“地下执法队”,非法收取经济利益债,欺压残害群众,支配一方。它还对上述地区娱乐业的经营和竞争产生了重要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为首的犯罪组织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四大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作和活动起到决策、指挥、协调和管理的作用,多次带领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首要分子朱,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涉及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5万元。其他10名被告没有参与黑社会犯罪的嫌疑,因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4年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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