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火锅店爆炸后死者被告上法庭 终审裁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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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爆炸起火,事故当事人将死者列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诉讼后,原告张某某、马某某提出上诉。7月8日,记者获悉,该案终审维持原判,理由是上诉人直接将死者列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火锅店加油几秒后爆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4月11日上午,城关区某火锅店因燃油不足给马某一打电话,要求其当天加油。当天16时49分(监控显示时间),马某某和石某某开着赣A卡车把甲醇液体燃料送到某公司火锅店楼下。停好车后,马某某拿着一捆带插座的电缆来到三楼火锅店厨房操作间,打开窗户把电缆扔到楼下。楼下的石某把与灌装枪相连的输料管道(钢丝波纹管)绑在电缆上,马某一把把输料管道连同灌装枪一起拉到后厨房手术室,走到后厨房手术室的柜台和窗台上,让火锅店后厨房服务员聂某查看灌装枪上的读数。聂某某确认后,马某某将加注枪固定在储物盒的加注口。从书桌和窗台下来后,他问楼下的石某,物料管和输送泵接好了吗,输送泵的电源线插头插好了吗?收到石某某的确认回答后,马某某将电缆插头插入墙上的电源插孔接通电源,开始甲醇液体燃料加注操作。当时在后厨附近,有配菜服务员欧某某和洗碗工姜某某。
16点59分10秒,加完油才几秒,就听到砰的一声。油箱爆炸燃烧,窗玻璃破碎,导致火锅店起火。事发后,楼下某公司人员立即组织救援,拔掉了与输油泵相连的输油管,迅速将车辆移至安全距离。
17: 01,某公司相关人员疏散现场人员,关闭所有电源,组织灭火,拨打119、120。17: 08,消防队员到达现场。17时24分,火被扑灭。马某某获救,但当场死亡。
法院:死者被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事发后,与事件有牵连的张某某和马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所列被告为三家关联公司和马某某。经审查,城关区法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已经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示是否参加诉讼。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交被告马某一继承人的资料,导致本案无法审理。本案被告马某某已经死亡,不是本案的合格主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原告可以在另一场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张某某和马某某的诉讼。
原告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不明确,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指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被告马某某时,马某某已经死亡,上诉人未提交有关马某某继承人的相关资料和材料。上诉人直接将死者马某某列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对张某某和马某某的起诉,理由是主体不合格,应予维持。原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最终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兰州日报新闻全媒体记者徐培杰
标题:(本地)火锅店爆炸后死者被告上法庭 终审裁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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