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赵某明等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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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上午,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对赵某某等人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被判处2至4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害人王与张某某存在借款关系,并于2016年2月26日与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以王某某投资建设的一栋住宅楼的销售款冲抵未偿还的借款。2017年5月,张某某委托被告赵某某出售部分房屋,并承诺赵某某每出售一套房屋将获得5万元的佣金。赵某某雇佣被告苗某某、颜某某等人帮他卖房牟利。期间,王与赵某某发生了房价及入住手续纠纷。赵某某指示苗、阎某某、朱某某、余某某、、李某某、薛某某(在逃)。人们在兰州市城关区和七里河区的公共场所,一再骚扰、纠缠和聚众制造声势,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苗某某、余某某、阎某某、朱某某、陈某、李某某等人在城关区、七里河区的公共场所多次寻衅滋事、侮辱、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赵谋明作为收藏家,苗某、俞孟鹏、颜某某、朱。被告人的所有行为都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苗某、俞默鹏、阎莫良、朱某某是本罪的积极参与者,应当根据其参与本罪的事实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共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犯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本院作出上述判决。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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