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实施绩效 兰州市出台《兰州市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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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兰州市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绩效。兰州市近日发布了《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分两期全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兰州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绩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政府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科技创新领域改革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本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计划,纳入市科技计划,由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由法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承担和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的市级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权责明确、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的基础研究项目,可根据申报单位的需要,纳入兰州市科技发展指导计划。
第六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兰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方责任
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受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有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财政预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并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资金;
(三)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合同终止的申请;
(4)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
(五)组织实施对项目承担者、项目负责人和评估专家的信用管理;
(六)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全过程公示制度。
第九条受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应根据其职能,协助项目主管单位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和验收等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审查和整理受理项目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事业单位项目的初审;
(三)审查项目承担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及时、客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4)每季度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到期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事务性工作;
(五)及时、客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科研诚信问题;
(六)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项目组织是指相关科技行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等。,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进行项目评审和初审推荐;
(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总结报告;
(三)督促项目资金按时到位、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者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市级科技项目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签订的项目合同;
(二)严格按照《兰州市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预算要求设立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按照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
(三)在项目实施中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职责;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应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工程竣工后按规定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项目实施,作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
(三)项目完成后,配合项目验收工作,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配合项目终止工作;
(四)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计划和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申报指南公告明确规定了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
第十四条申报指南的通知定期向社会发布,通过各种创新创业竞赛向社会征集项目。为完成市委、市政府的具体任务或应急任务,市科技局在必要时可采取定向组织的方式收集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相关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律责任,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健全。(科技计划类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上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技术优势,具备组织、管理和协调项目实施的能力;
(三)应用项目应在科学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并有望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科学价值;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近五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逾期验收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六条市级科技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级科技计划;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在研项目和新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一个;作为项目的主要承担者(项目组前3名成员),当年在研项目和新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科技计划申报限制类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符合查重有关规定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项目申请人在“兰州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系统”)中填写项目申请材料,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给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应当通过项目申报系统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完成初审。初审推荐的项目,应向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受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当对申报条件、申报限制、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考试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考试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受理。兰州市科技局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职能,以抽查的方式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项目申请单位的R&D能力、R&D基础、人才储备等实施情况。结合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项目清单,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四章评审和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市科技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项目评审制度。
第二十条专家评审,可以采取会议论证、现场评审、竞赛评审等形式,专家评审结果和竞赛排名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估专家原则上从兰州市科技专家库聘请。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
(a)评价专家。论证专家组由5名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推选一名专家为组长;
(二)审查的内容。评估专家组通过审查申报材料和听取申报单位的陈述,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和可行性、预算的合理性、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筹集能力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3)评价结果。分为重点推荐、一般推荐和不赞成。
第二十三条行政决策过程包括责任部门的审查,由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党委批准。
(一)责任部门审查。市科技局项目责任部门结合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意见、年度预算安排等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拟立项项目提出建议。原则上以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是否立项的依据;
(二)党组会议。市科技局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提交局党委审批,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通过公示,确定项目后,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者签订《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一)合同内容。合同内容由申报转化而来,原则上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因专家评审意见或党委决定需要调整的,予以调整;
(2)签署程序。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报市科技局审查合同内容,经审批后正式签订合同。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实施项目的,应当主动向市科技局提出放弃签订合同的书面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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