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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法援在行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来源:兰州日报网作者:府雪兰更新时间:2020-11-10 06:3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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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樊建社

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到期可以终止吗?如何保护女员工的特殊权益?特别是在目前疫情期间,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的权益保障?日前,记者在接受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种类繁多,既有劳动关系确认、工资支付等一般劳动权益争议,也有女职工产前检查工资支付、生育津贴支付、孕期工作内容调整等特殊权益争议, 流产、休假工资的支付,以及因怀孕、分娩、哺乳期间解除、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本地)【法援在行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女性的社会参与度有所提高,就业人数有所增加,用人单位缺乏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意识,女职工就业渠道的不正规和不畅通导致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有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权益不是很清楚,经常出现忽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变相辞退孕期、产期女职工等行为。

“一些雇主和女性雇员没有意识到及时和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有时候,他们甚至会达成一个协议,说‘为国家付出比瓜分国家好’和‘我损失更少,花费更多’。”在工伤没有赔偿,疾病负担不起,产假期间不能领取生育津贴,达到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维权。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告诉记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女职工主要享有以下特殊权益:

第一,劳动强度是禁忌。禁止女职工和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某些劳动;二是要考虑孕期护理。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不得降低劳动报酬;三、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内接受产前检查,计入工作时间;第四,产假时间和产假工资要有保障;第五,为哺乳女工安排哺乳时间,提供哺乳室等护理设施;第六,“辞退”有很多限制。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怀孕、分娩或者哺乳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

(本地)【法援在行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孟定军认为,女工在疫情期间也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保护:

一是灵活安排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工作。企业要安排女员工从事合格的工作,允许哺乳女员工自主选择使用哺乳时间;第二,“借假”政策可以优先考虑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应优先使用带薪年假、企业自定福利假等假期,甚至跨年度“借用”;第三,需要在家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采取错时、弹性等弹性计算工时的方式,降低提供正常劳动的女职工的劳动报酬。

标题:(本地)【法援在行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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