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法援在行动】挂靠经营因工伤亡 能否主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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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樊建社
2017年3月1日,张受聘于蔡,个体运输商,专业从事汽车运输。蔡某将自己所有的重型自卸车都挂靠在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同年12月31日,张驾车取件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事后,张的亲属两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均未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确认张与汽车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支付死亡抚恤金70余万元。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理由是张某的亲属未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也无法解释张某因公死亡。张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
那么,如果关联企业发生工伤,是否可以主张工伤待遇?记者近日就此法律问题咨询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孟法官回答了这个问题。
本案中,蔡某以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将车抛锚,蔡某雇佣的张某在接货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据有关规定,汽车运输公司是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应支付工伤待遇。但因工伤亡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人力和社会部门的工伤认定,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张的亲属未申请工伤认定,而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张与汽车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工后死亡处理。但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意味着与张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申请工伤认定不能直接请求工伤待遇。因此,他的请求被驳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受聘人员因公伤亡的,挂靠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因此,张的亲属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在取得工伤认定依据后,依法主张其工伤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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