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6月底前企业可缓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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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第一版)企业申请缓缴期间,视为单位和职工正常月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权利;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实行降低存款比例的阶段性政策。存款人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缓缴期内,员工需要办理转户或销户、取款的,企业应先办理汇款(补)款,再办理员工转户或让员工办理销户、取款。
因住院或隔离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并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申请在疫情影响期间适当增加租赁提取的月提取额。
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因新冠肺炎肺炎住院或隔离(指医学隔离)的人员,需提供本人的住院证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的观察员,需提供当地居委会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涉及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肺炎防控的证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需提供银行收入流向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
员工提供完整要求并经省会中心批准的,办理租赁自住住房支取业务时,支取金额确定如下:租用兰州市政府认可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支取金额根据当年需要支付的实际租赁费用确定;如果在兰州市内租其他房屋,2020年1月至6月存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确定支取金额为2000元(不超过账户余额),原政策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外,对于2020年办理过承租自住住房取出业务且月缴存额在2000元以下的员工,可提供受疫情影响的承租自住住房取出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会中心批准后于2020年1月至6月补足差额。
对2020年6月30日前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新冠肺炎肺炎患者或检疫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及其配偶,省会中心不予逾期处理,不加收罚息。
标题:(本地)6月底前企业可缓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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