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指导意见》 四种行为可认定为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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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婉红)2月1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统一明确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
《指导意见》指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口罩、消毒灭菌产品、抗病毒药物等相关防疫产品和重要民生商品的经营者有下列四种情况,可视为涨价:
一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无明显变化,原价为2020年1月25日前提供的商品销售价格或服务价格,1月25日后超出原价提供销售或服务。三是商品购买成本发生变化,1月25日前相关商品的购销差异率超过购销差异率。四是销售商品未参照原价,购销差额超过15%。
标题:(本地)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指导意见》 四种行为可认定为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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