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建立四项机制实施信息共享城关区携手25家单位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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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硕)“我们一直以为检察院只是监督我们的行政机关,但今天我们知道,对非诉执行的监督是‘一手支持两个’,我们也可以监督法院对非诉执行的裁定,案件一定要申请监督”。值此宪法日之际,城关区自然资源局的一名执法人员在城关区政府召开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会议上说了这番话。
“这次会议是由我们发起和筹备的。主要目的是让各行政执法机关了解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全面回归,普及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方法,共同签署《城关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合作方案》,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双向衔接机制,将切实可行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延伸到非诉执行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龙介绍。
据了解,作为会议的主要成果之一,“城关区行政执法检察院监督合作方案”建立了四项机制:建立行政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调查核实协助机制、检察建议落实反馈机制、日常工作机制,明确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实行案件线索双向传递。当事人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方面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和重大事件,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同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而未移送的,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协作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时,可以调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询问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有关人员,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就特殊问题咨询专业人士或行业协会,建议行政机关或自行委托相关机构通过鉴定、评估、审计、物证检验和现场等方式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对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协作方案》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紧急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检察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检察机关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对检察建议进行审查,如有错误,应当及时纠正;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书面答复后,应当及时跟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以及侵犯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查情况;检察机关应当跟踪监督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拒绝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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