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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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闻(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朱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包括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陈某某(A)在内的8人和包括组织、领导、参与有组织犯罪罪的朱某某在内的24名被告人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甲)与被告人陈某某(乙)、陈某某(丙)、田某某、周某某、刘谋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聚集在一起,先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岩滩附近的娱乐场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为恶,欺行霸市,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被告人陈某某(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某(乙)、陈某某(丙)、田某某、周某某、刘谋系犯罪集团固定成员,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杨某某、刘某某为其他成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A)等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予以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首要分子陈某某(一)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其他七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朱某某案是城关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四个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组织。被告人朱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作和活动起到决策、指挥、协调和管理的作用,多次带领组织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首要分子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5万元。其他10名被告没有参与黑社会犯罪的嫌疑,因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4年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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