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刑法保障机制 刘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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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关系到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就创新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刑法机制而言,应着眼于该地区生态环境犯罪的模式,努力建立治理生态环境犯罪的综合规范体系。
首先,重构生态环境犯罪的治理模式。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党委主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治理模式。因此,应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创新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模式,构建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本理念的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模式,解决犯罪治理的主体、客体和实施机制问题。一方面,要摆脱过分依赖行政关注、过于注重打击、片面追求打击效率的刻板印象,实现从体育治理模式向日常治理模式的转变;另一方面,要重塑科学合理的犯罪和刑法观,创新公私合作与治理的互动模式,引入和构建科学的犯罪治理评价机制,实现从“单向统治文化”犯罪控制模式向“国家-社会多元合作”治理模式的转变。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环境犯罪规制体系,完善现有的环境犯罪规制内容,扩大现有的环境犯罪规制范围,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和非刑罚规定。此外,可以借鉴我国区域环境执法的三种模式:整合、监督、合作,重构符合西北地区实际的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模式。
二是扩大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治理链条。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背后,总有职务犯罪的影子。对于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治理,应采取依法惩处与政治问责相结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结合的治理思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完善环境行政主体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推进重大环境行政决策法制化,建立环境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探索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模式。 此外,实施“抓、检、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探索环境检察跨区域合作机制。以易发和多发地区为重点,实行一案一防、调查预防、日常监测一体化制度。
第三,完善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环境犯罪刑事政策是国家为保护和控制环境以及惩罚和预防环境犯罪而制定的原则、政策、战略和程序的有机统一。在刑事立法政策层面,应弘扬现代人文价值观,扩大刑法对生态法益的保护范围,确立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在刑事司法政策层面,要加强刑事司法解释对危害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指导作用,坚持有罪不罚原则,加强环境刑事部门的独立性;在刑事执法政策层面,应完善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目的。特别是在处理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犯罪时,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谦抑性和惩罚性两个基本方面,体现了三种犯罪治理模式,即严格治理模式、宽松治理模式和折中治理模式。这应区别适用,恢复性司法犯罪治理模式应在保留必要的惩罚模式和改革模式的前提下实施。
第四,创新生态环境犯罪的立法体制和司法治理机制。比如基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在保证法律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在刑法总则中规定赔偿、恢复等刑事和解措施,完善刑罚制度,创设变通措施和刑罚变更制度;同时,在具体规定中创设了阻止处罚生态犯罪的理由,使“补种绿化”等刑事和解措施的适用可以依法进行。再比如,以认罪从宽制度改革为契机,实现生态环境犯罪司法治理模式的转变,生态环境犯罪可分为认罪不认罪、适用不同诉讼程序、构建辩诉交易机制、重塑程序分流机制和配置生态补偿机制两大类。
(作者是兰州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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