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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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发布。《意见》指出,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办法》、《规定》、《细则》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本意见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正式文件,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除外。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则”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律”、“规定”等名称。
《意见》指出,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确保覆盖面全面,并确保接受审查。行政机关内部实施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组织机构、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和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意见》指出,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制度,严格审核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和审核时限等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范、高效、职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内部合法性审计程序,明确审计环节,进行适当的纠错监督,确保审计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起草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本单位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将送审稿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意见》明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检查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文件、参与审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变相替代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审计机关未严格履行审计职责,造成违法规范性文件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标题:(本地)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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