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委原副秘书长金晋哲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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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兰州市委副秘书长金晋哲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晋哲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同案被告人霍英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案件中查获的赃物依法没收,案件中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依法追回。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金晋哲利用担任兰州市委副秘书长、兰州市委监察局局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与特定关系人霍莹莹共同索要、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60.76798万元,其中被告人霍莹莹参与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59.09万元。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晋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他人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数额极其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霍英英、金晋哲共同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也构成受贿罪。虽然被告人金晋哲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涉案赃款在判决前并未返还给本案,也没有实际悔过。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晋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霍英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他们到案后,才得以如实坦白犯罪事实。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具体情况,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兰州日报新闻全媒体记者徐培杰哈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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