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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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公开2018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主体应向谁提交年度公示报告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经营单位。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3.个体工商户。
二、年报的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的报送方式公开
(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http://gs.gsxt.gov)公布年度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公示年度报告,也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原工商局提交纸质报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可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下载。
首次公布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登录系统公布年度报告前,应注册为“企业联络员”。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在登录系统前进行“企业联络员变更”,填写并公布年度报告。
四、年度报告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年度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且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业务异常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其列入业务异常清单或标记为异常业务状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各类市场主体在年报公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咨询。
技术服务电话:0931-8533123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0日
标题:(本地)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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